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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小知识】城镇户籍子女能否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来源:如皋发布   发布时间:2021-01-19 10:22:26

根据自然资源部官网发布的《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其中*受关注的第六条“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答复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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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句话仅有短短的31个字,但这背后透露出的信息量很大,引发了广泛关注与讨论。本期我们邀请专业律师结合“答复”的内容为大家解读。本期话题:城镇户籍子女能否继承父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本期主讲:吴济辰,江苏冠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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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一:关于“答复”的法律效力问题。

A

首先,该答复并非新的法律规定,是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提案的答复,答复本身没有法律的强制力。网上很多人认为根据这个答复,城镇*的子女就可以直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这其实是一种错误的理解。答复的核心观点是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父母的房产之后,基于房地一体的原则取得房屋所有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同时明确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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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二:如何理解“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

A

城镇户籍子女如果要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前提是宅基地上一定要有房子,如果继承之前宅基地上没有房子的,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

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在确权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Q

解读三:农村宅基地可否买卖?

A

首先区分两个概念:所有权和使用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使用权指的是不改变财产的所有权而加以利用的权利。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继承的只是宅基地使用权,这种使用权并非真正的“财产”,不能进行买卖。因此,城里人并不能通过到农村买房的方式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Q

解读四:一个家庭中,同时存在农业户籍和城镇户籍的子女,宅基地使用权如何继承?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原则,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是以户为单位的家庭。农业户籍的子女如果与父母共同居住,且未另分得新的宅基地,在部分年长家庭成员死亡后,宅基地使用权应当由剩余户内成员继续享有,原则上此时并不存在宅基地的继承问题。对于地上房屋的继承,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在宅基地使用权继续由户内成员享有的情况下,其他城镇户籍继承人只能就地上房屋的折算价值主张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律师寄语:农村宅基地关乎着农民的切身利益。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城镇户籍子女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但并不能交易,更不等于城镇户籍人员可以到农村买地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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